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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促字第11466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0 月 06 日

法官張金柱

債權人
正興機電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慶忠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威智精密股份有限公司、趙建寧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威智精密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依債權人聲請狀及主張,請求金額新台幣(下同)3,526,986元,包含兩部分:

㈠借款部分(消費借貸):

1、債權人係簽發面額3,500,000元,票號QD0000000之支票交付債務人公司,借予此3,500,000元,請提出債務人已兌領支票之證明文件或類此之證明(即債務人已收訖3,500,000元借款本金之證明)。

2、依系爭借貸合約第3條約定,債務人應逐月分48期清償本金及利息,第一期自民國109年1月5日起算,每期還款本金72,916元,然債務人僅支付第一期後,即未再清償,債權人應提出伊已主張加速條款請求一次全部清償之催告函及回執。

㈡設備租賃部分:提出債務人尚積欠設備租金78,435元之證明文件或類此證明。

三、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6 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6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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