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促字第11661號
- 債權人
- 羽辰投資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蕭明弘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吳國宏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吳國宏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請表明明確之利息起算日,並提出利息起算日依據之釋明文件影本(若無法提出,請改以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計算利息)。
三、如聲請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整,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