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促字第11695號
- 債權人
- 聯一紙器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益隆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士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請提出士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法定代理人若有誤,併請更正。
三、請提出與聲證二之帳款明細表金額相符而可互相稽核之「銷貨與應收帳款明細表」,該明細表應分項列明銷貨品名(項目)、數量、單價、金額、總金額、債務人已受領貨物之送貨單或銷貨單等,並依序註記其依據之釋明文件。
四、請提出已催告債務人給付符合請求金額之釋明文件影本(如寄發存證信函載明金額、事實理由、依據及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正、反面影本等),及債務人收受後之覆函。
五、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二份。
六、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整,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