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促字第11821號
- 債 權 人
-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嚴陳莉蓮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王儷臻即立輊企業社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立輊企業社之商業登記資料及負責人王儷臻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
二、請提出本院發文日期民國108年12月25日發文字號108年度司執字第82969號、110年1月18日發文字號109年度司執助字第2003號之薪資移轉命令均已合法送達債務人之「送達回執」影本。
三、請提出第三人顏誌良自108年12月迄今均任職於債務人公司之釋明文件影本(如其所得資料、在職證明等)。
四、請提出已催告債務人給付符合請求金額之釋明文件影本(如寄發存證信函載明金額、事實理由、依據及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正、反面影本等),及債務人收受後之覆函。
五、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整,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