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促字第11821號
- 債 權 人
-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嚴陳莉蓮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王儷臻即立輊企業社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提出立輊企業社之商業登記資料及負責人王儷臻最新戶籍謄本,亦未提出本院發文日期民國108年12月25日發文字號108年度司執字第82969號、110年1月18日發文字號109年度司執助字第2003號之薪資移轉命令均已合法送達債務人之「送達回執」影本,復未提出第三人顏誌良自108年12月迄今均任職於債務人公司之釋明文件(如其所得資料、在職證明等)、已催告債務人給付符合請求金額之釋明文件(如寄發存證信函載明金額、事實理由、依據及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正、反面等)及債務人收受後之覆函;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0月12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月18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法官 張金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