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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促字第12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1 年 01 月 05 日
  • 法官
    張金柱

  • 當事人
    黃子祐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促字第123號 債 權 人 黃子祐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蔡文鴻即富驊企業社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民 事訴訟法第510條定有明文;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0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同法第513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惟查債務人蔡文鴻即富驊企業社之住所在連江縣,有內政部戶役政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非屬本院轄區,依前揭法條規定,本院無管轄權,債權人向本院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5   日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5   日書 記 官 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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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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