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935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促字第13300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1 月 15 日

法官張金柱

債權人
蔡宗翰即宗翰農產行

丁琮孟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林昱衡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下同)500元(本件應徵聲請費用1000元)。

二、請提出林昱衡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並陳報其可送達之住居所。

三、債權人蔡宗翰即宗翰農產行應提出經另一債權人丁琮孟簽章具名之㈠載明西瓜運送起迄地及與其主張西瓜載運費用22,000元相符之單據明細表。㈡西瓜滯放丁琮孟所有車牌號碼000-0000營業用大貨車上每日費用3,000元,共計兩日之6,000元單據影本。

四、債權人蔡宗翰即宗翰農產行應提出每月營業額未達20萬元之小規模營利事業免用發票之證明文件影本。

五、請重新提出載明拍攝日期暨西瓜受損滯放之彩色照片。

六、請更正利息起算日為: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計算利息。

七、請提出已催告債務人給付符合請求金額之釋明文件影本(如寄發存證信函載明金額、事實理由、依據及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正、反面影本等),及債務人收受後之覆函。

八、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整,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5 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5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促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