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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促字第13559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1 月 24 日

法官張金柱

債 權 人
東煇機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裕峰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格毅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格毅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經兩造簽章系爭工程完整之工程合約書(含綠威桃園環科灰渣輪送系統、綠威桃園環科汙泥乾燥系統、現場施作工程等三部分)。

三、與請求金額相符,載明:工程項目、單價、數量、金額、總金額之系爭工程標單或施工項目明細表或類此之證明文件。

四、經債務人格毅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簽章確認系爭工程(含綠威桃園環科灰渣輪送系統、綠威桃園環科汙泥乾燥系統、現場施作工程等三部分)已完工且經驗收合格之書面證明書。

五、與請求金額相符之請款單、發票等。

六、債權人應具狀敘明:

㈠兩造約定之工程總價若干?債權人請求新台幣504,180元,究係如何計算而得?請提出工程已完工且經驗收合格項目及應收工程款、已付工程款、未付工程款明細表,並提出足資認定之證明文件。

㈡系爭工程是否應申請雜項執照或其他執照?若是,應併提出其影本,並說明兩造約定之施工期間起訖為何?

㈢債務人拒付工程之原因為何?

1、單純拖賴?

2、工作物有瑕疵或不符合約定品質,債務人請求減少報酬?

3、逾期完工,債務人請求抵扣或處違約金?

4、其他原因?

七、債務人收受民國111年5月31日秉陞法律事務所莊秉澍律師事務所律師函後之「覆函」。

八、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4 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4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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