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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促字第14089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2 月 09 日

法官張金柱

債權人
明炫精密化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石國輝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年紘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下同)500元。

二、請提出年紘有限公司(下稱年紘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三、請具狀敘明請求金額269,120元如何計算而得?係含稅金額?或不含稅金額?應提出委託完成代工物與應收帳款明細表(載明債務人年紘公司所交付委託代工物之品名、單價、槽車過磅數及交付重量、債權人明炫精密化學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明炫公司)代工完成交付重量、金額、總金額,同時檢附與請求金額相符之證明文件如下:

㈠債務人年紘公司交付之委託代工物,應提出「委託代工合約書第八條第⑴項」所約定之債權人明炫公司具名之材料證明及記錄表。

㈡債權人明炫公司地磅進廠重量證明文件。

四、請提出經債務人年紘公司簽章確認已全部受領債權人明炫公司所開立之BS00000000號統一發票所示之完工加工物,並經其驗收合格、符合再生乙二醇允收標準之證明文件或類此書面。

五、請提出已催告債務人年紘公司給付269,120元之釋明文件影本(如寄發存證信函載明金額、事實理由、依據及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正、反面影本等。註:債權人雖提出與債務人間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為證,惟通訊軟體LINE內容之解讀,每個人均有不同,尤其在對立之兩造間,其解讀往往南轅北轍,其釋明能力薄弱,殊難採據;且該通訊軟體內容所示金額不符本件請求金額),及債務人收受催告函後之覆函。

六、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二份。

七、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整,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9 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9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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