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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促字第14089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1 月 10 日

法官張金柱

債權人
明炫精密化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石國輝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年紘有限公司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繳納聲請費、未提出年紘有限公司(下稱年紘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未敘明請求金額新台幣(下同)269,120元如何計算而得?係含稅金額?或不含稅金額?亦未提出委託完成代工物與應收帳款明細表(載明債務人年紘公司所交付委託代工物之品名、單價、槽車過磅數及交付重量、債權人明炫精密化學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明炫公司)代工完成交付重量、金額、總金額,同時檢附與請求金額相符之證明文件如下:㈠債務人年紘公司交付之委託代工物,應提出「委託代工合約書第八條第⑴項」所約定之債權人明炫公司具名之材料證明及記錄表。㈡債權人明炫公司地磅進廠重量證明文件。債權人復未提出經債務人年紘公司簽章確認已全部受領債權人明炫公司所開立之BS00000000號統一發票所示之完工加工物,並經其驗收合格、符合再生乙二醇允收標準之證明文件或類此書面及已催告債務人年紘公司給付269,120元之釋明文件(如寄發存證信函載明金額、事實理由、依據及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正、反面等。註:債權人雖提出與債務人間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為證,惟通訊軟體LINE內容之解讀,每個人均有不同,尤其在對立之兩造間,其解讀往往南轅北轍,其釋明能力薄弱,殊難採據;且該通訊軟體內容所示金額不符本件請求金額)暨債務人收受催告函後之覆函;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2月9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月22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法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0  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0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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