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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促字第14618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2 月 12 日

法官張金柱

債 權 人
弘晉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廷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鑫豐團膳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查鑫豐團膳有限公司業已解散,請陳明該公司是否向法院聲報清算人、是否已清算完結,如是,請提出該法院准予備查之函文,並更正其法定代理人(即清算人)。

二、如該公司未向法院聲報清算人,除該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另有決議外,應以全體股東(有限公司)為清算人,請更正該公司法定代理人之記載,並提出該公司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請向其登記機關申請)、公司章程、股東決議、股東名冊及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各一份。

三、請具狀敘明本件請求權基礎究係票款或貨款?

四、本件若係請求給付票款,請提出如聲請狀所述共10張支票、退票理由單影本。

五、本件若係請求給付貨款,請提出:

㈠兩造簽署之供貨契約或經債務人簽章之由債權人提出之報價單、訂購單等。

㈡請求金額新台幣525,705元如何計算而得?並請提出完整之「銷貨與應收帳款明細表」,明細表應載明各次銷貨日期、貨物品名、單價、數量、金額、與各項目金額相符之發票號碼暨金額、交貨日期、債務人簽收受領貨物驗收合格之證明文件、債務人已給付各該項目貨物之貨款金額、尚未給付貨款金額即應收帳款金額、總金額等,並依序註記其依據之釋明文件。

㈢與請求金額相符之載明貨物品名、單價、數量、金額、總金額之請款單及發票等影本。

㈣已催告債務人給付符合請求金額之釋明文件影本(如寄發存證信函載明金額、事實理由、依據及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正、反面影本等),及債務人收受後之覆函。

六、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整,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2 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2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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