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促字第14707號
- 債權人
- 吳建隆即萬象企業社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龍宗國際室內裝修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龍宗國際室內裝修有限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請提出其中請求貨款金額新台幣(下同)480元、8,000元、4,275元銷貨單經龍宗國際室內裝修有限公司簽收、驗收合格之證明文件影本,並請提出12,755元(480元+8,000元+4,275元)之請款單、發票;若未開立12,755元之請款單及發票,請敘明理由為何?併請提出足資認定12,755元得不開立發票之釋明文件。
三、請提出已催告債務人給付符合請求金額355,889元之釋明文件影本(如寄發存證信函載明金額、事實理由、依據及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正、反面影本等),及債務人收受後之覆函;併請提出存證號碼000386號存證信函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正、反面影本及債務人收受後之覆函。
四、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整,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