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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促字第14824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2 月 19 日

法官張金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促字第14824號

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法定代理人
非訟代理人 林意惠
債務人
八六八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賴文輝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下同)貳拾肆萬玖仟玖佰零伍元,及其中貳拾壹萬捌仟壹佰玖拾參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二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三點七九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其中貳萬伍仟壹佰參拾參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二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三點七九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法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9 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9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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