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促字第15523號
- 債權人
- 尚豐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尚偉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黃迺惠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黃迺惠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本件請求金額為處罰性違約金,故請撤回另外利息之請求。
三、請提出存證號碼001660號存證信函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正、反面影本(應寄至債務人戶籍址)。
四、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整,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