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促字第2079號
- 債權人
- 鼎益科技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志成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晟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林朝榮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請提出晟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三、請提出林朝榮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四、請表明明確之債務人。
五、請提出足以釋明得向債務人請求給付符合請求金額之文件影本(如兩造簽章之系爭設備買賣契約暨設備明細清單、經債務人簽收之出貨單、請款單、發票等)。
六、請提出已催告債務人給付符合請求金額之釋明文件影本(如寄發存證信函載明金額、事實理由及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正、反面影本等)。
七、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二份。
八、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整,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簡易庭法 官 張金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