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促字第2709號
- 債權人
- 迅健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鳳英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油欣精機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油欣精機股份有限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敘明請求金額如何計算而得?並提出符合請求金額之計算明細表,明細表應載明出貨日期、項目、金額、發票日期、總金額等,註記並提出符合明細表之釋明文件(如發票等)。
三、請提出已催告債務人給付符合請求金額之釋明文件影本(如寄發存證信函載明金額、事實理由及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正、反面影本等)。
四、請提出債務人受領貨物日期之釋明文件,及收受上開催告函後之覆函,若未回覆,亦應具狀陳報本院。
五、請更正利息起算日為: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計算利息。
六、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整,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