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促字第2771號
- 債權人
-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蘇添財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海鴻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原名海鴻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請提出海鴻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原名海鴻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並陳報其法定代理人姓名、可送達之住居所。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