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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促字第3459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4 月 11 日

法官張金柱

債權人
顗鴻工程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珍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協泰能源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協泰能源有限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請提出存證號碼000069號存證信函寄至上開債務人公司登記地址、法定代理人戶籍地址,及經其簽收之回執正、反面影本,並提出債務人收受後之覆函。

三、請提出依係爭工程合約第六條6.1.5之影印清晰經債務人簽章確認系爭工程完成驗收合格之證明文件影本。

四、請提出系爭工程執照及完工後與台電併聯掛錶運轉迄今仍正常運轉之證明文件影本。

五、請提出符合請求金額之請款單、發票等影本。

六、請具狀敘明債務人指稱系爭工程有瑕疵之時期、原因?債務人是否曾發函予債權人?若有,請提出文件影本;並提出債權人已修補、改善瑕疵經債務人簽章認可之文件影本。

七、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整,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1 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1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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