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促字第4078號
- 債權人
- 晨崴鍛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呂文源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蘇春桂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提出蘇春桂之最新戶籍謄本,亦未提出影印清晰暨足資辨識之經兩造簽章之完整協議書、與存證信函載明之協商金額相符之釋明文件,復未提出已催告債務人給付符合本件請求金額之釋明文件影本(如寄發存證信函載明金額、事實理由及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正、反面影本等)、存證號碼00091、000165之完整存證信函暨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正、反面;經本院於民國111年4月21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月29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法官 張金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