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促字第4649號
- 債權人
- 大目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胡文得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鑫誠電機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鑫誠電機有限公司之最新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兩造就電動立式雙桿吊門機等設備之買賣契約書(影本即可,但須整份)【下稱系爭吊門機設備契約】。
三、系爭吊門機設備受領日期為何?安裝完成日期又為何?自安裝完成使用迄今之期間內,債務人是否曾主張瑕疵而請求修繕?
四、具狀敘明:依系爭吊門機設備契約約定,尾款給付之條件及時點為何?
五、催告函及回執(載明事實、理由、請求返還金額)。
六、債務人收受前項催告函後之「覆函」。
七、債務人迄未付尾款之理由為何?單純欠款?主張吊門機設備有瑕疵,請求減少價金?
八、如台端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