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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促字第4701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5 月 06 日

法官張金柱

債權人
迷宮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玉如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富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請提出債權人迷宮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債務人富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登記事項卡暨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三、請提出「聲證1」採購單及「聲證2」兩造合意單價調整經債務人簽章(公司及法定代理人章)之書面文件或採購主管James Chen、承辦人任欣雲經債務人公司授權採購、調整單價之書面文件影本。

四、請提出債務人已依「聲證3」所述於民國109年1月8日受領系爭50台自助收銀點餐機之書面文件影本。

五、請提出「聲證6」及「聲證8」應付款項詢證函餘額經債務人簽章(公司及法定代理人章)確認之詢證回函影本,及債務人公司簽章(公司及法定代理人章)就上開詢證函餘額之「完整回覆函」影本。

六、請敘明「聲證5」債務人之承辦人任欣雲所述之債權人應取回存放債務人公司之3板機台是否已由債權人取回?若是,該3板機台之款項是否已從總應收款扣除?本件請求金額若有誤,併請更正。

七、請提出利息起算日之依據,並釋明之(若無法提出,請改以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計算利息)。

八、請敘明債務人拒絕給付買賣價金餘款之理由?

九、請提出已催告債務人給付符合請求金額之釋明文件影本(如寄發存證信函載明金額、事實理由及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正、反面影本等),並提出債務人收受後覆函。

十、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整,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6 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6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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