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促字第5257號
- 債權人
- 利榮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炳榮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黃優勝即勝捷企業社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利榮有限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請提出勝捷企業社間之商業登記資料及負責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
三、請提出「110年四月份客戶應收款對帳單」內容所載之發票(稅金)影本,及該對帳單暨發票經債務人簽章收受之文件影本。
四、請提出已催告債務人給付符合請求金額之釋明文件影本(如寄發存證信函載明銷貨項目、金額、事實理由、積欠金額及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正、反面影本等)。
五、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整,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