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促字第5569號
- 債權人
- 富泰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呂宇泓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佳冠電子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佳冠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釋明請求金額新台幣5,498,187元如何計算而來?應提出銷貨與應收帳款明細表(按次列明各次銷貨之品名、單價、數量、金額、總金額等),並同時載明各次銷貨與請求金額相符之發票號碼。
三、經債務人佳冠電子股份有限公司簽章確認系爭貨物已全部受領,且經驗收合格(無瑕疵,且符合約定品質)之書面證明書或類此文件。
四、與上開第二項所指各張發票金額相符之請款單。
五、催告函及回執(載明事實、理由、請求返還金額)。
六、如台端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