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促字第585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6 月 01 日
- 法官張金柱
- 當事人通興工程有限公司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促字第5857號 債 權 人 通興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世彬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忠義開發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 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請提出忠義開發工程股份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三、請具狀敘明系爭「工程發包承攬合約書」及「切結書」所載工程是否已全部完成?若是,請提出交付予債務人之保固書及經債務人忠義開發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簽章確認系爭工程已全部完工、驗收合格之文件影本。 四、請提出已催告債務人給付符合請求金額之釋明文件影本(如寄發存證信函載明金額、事實理由、依據及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正、反面影本等),併請提出債務人收受催告函後之覆函。 五、請提出與請求金額相符之發票影本。 六、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整,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 日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 日書 記 官 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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