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促字第585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7 月 25 日
- 法官張金柱
- 當事人通興工程有限公司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促字第5857號 債 權 人 通興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世彬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忠義開發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敘明系爭「工程發包承攬合約書」及「切結書」所載工程是否已全部完成?亦未提出交付予債務人之保固書及經債務人忠義開發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簽章確認系爭工程已全部完工、驗收合格之文件,復未提出與請求金額相符之發票、已催告債務人給付符合請求金額之文件(如寄發存證信函載明金額、事實理由、依據及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正、反面等)及債務人收受催告函後之覆函;經本院於民國111年6月1日裁定命其於 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月15日送達, 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5 日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5 日書 記 官 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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