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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促字第6050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6 月 08 日

法官張金柱

債權人
尚瑒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太平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昭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昭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釋明請求金額究係如何計算而得?應提出銷貨與應收帳款明細表(按次列明各次銷貨之品名、單價、數量、金額、總金額等,並同時檢附經債務人簽章確認載明上開各項目、金額之銷貨簽收單及經債務人公司簽章確認且經驗收合格之書面證明書或類此書面,並增列證明文件欄載明各證明文件之名稱)。

三、與各月份請款金額相符之請款單(載明銷貨之品名、單價、數量、金額、總金額及發票等)。

四、催告函及回執(載明事實、理由、請求返還金額、依據等)。

五、債務人公司收受前項催告函後之「覆函」。

六、如台端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8 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8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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