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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促字第6892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6 月 28 日

法官張金柱

債權人
瑞賢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盈貯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鉦韋國際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鉦韋國際有限公司之最新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重新提出聲請狀,將請求金額新台幣(下同)4,656,820元,其中貨款金額、與借款金額分項列明。

三、請求貨款部分(即民法第367條之請求)之金額:1、提出經兩造簽章關於「債權人為債務人商品進行書面處理加工製程」之合約書或協議書。

2、與貨款請求金額相符之報價單(或估價單)。

3、經債務人簽章確認系爭表面處理加工貨物(即聲請人提出之發票所示貨物),業經驗收合格之證明文件或類此書面證明。

4、請求金額4,656,820元應分列貨款若干?借款金額並分列為兩項聲明,不得混為一項聲明。

5、請求貨款部分,應提出表面處理加工貨物與應收帳款明細表(分列各次加工貨物之品名、單價、數量、金額、總金額,並增列一欄證明文件欄,載明書證之名稱,如發票(及號碼)、出貨單等)。

四、借款部分:

1、列明聲明第二項,並列載明確之金額。

2、借款金額應列為明細表,分別列明本金、利息(載明計息期間、利率、金額)、違約金,若僅有本金,亦應列明各次借款本金金額、交付方式(匯款、現金、支票款)、借款交付日期、金額、總金額等。

3、債權已屆清償期之證明文件。

五、催告函及回執(載明事實、理由、請求返還金額)。

六、債務人公司收受前項催告函後之「覆函」。

七、如台端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8 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8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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