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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促字第796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1 月 27 日

法官張金柱

債權人
睿思創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益祥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易佳電子商務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易佳電子商務有限公司之最新登記事項資料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請提出債權人委託温令行律師所寄發:(1)民國110年11月11日110令字第0000000號律師函(要求完成工作並驗收)、(2)110年12月13日110令字第0000000號律師函(債權人主張債務人遲延未交付工作,應即解除契約)已合法送達債務人公司之證明文件。

三、債權人應具狀敘明:

(1)兩造系爭合約是否尚在履約期間之第一階段(即客製化開發階段),債權人即以債務人遲延未完成工作而主張解除契約?

(2)兩造系爭合約是否迄今均尚未進入第二階段(即UAT測試)?

四、如台端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7 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7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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