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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促字第8301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7 月 22 日

法官張金柱

債權人
彭益慶即益慶企業社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馬志偉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請提出馬志偉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三、請敘明本件債務人究係如何「無故拒絶依約履行其協力義務」之具體事證,且係「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而構成依系爭委任書第七條應給付債權人新台幣20萬元之情事?並請檢具足資認定之釋明文件(註:債權人雖提出與債務人間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惟通訊軟體LINE內容之解讀,每個人均有不同,尤其在對立之兩造間,其解讀往往南轅北轍,其釋明能力薄弱,殊難採據)。

四、請提出已催告債務人給付符合請求金額之釋明文件影本(如寄發存證信函載明請求金額、事實理由、依據及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正、反面影本等),及債務人收受後之「覆函」。

五、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二份。

六、如聲請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整,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2 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2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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