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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促字第8408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7 月 25 日

法官張金柱

債權人
總誠運輸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文瑞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陳可洋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陳可洋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請敘明本件請求金額新台幣603,246元如何計算而得?並提出計算明細表,明細表應載明項目(如各別車輛之牌照稅、燃料稅、罰單等管理服務費及保險費罰單、違約金、利息、維修工料費等)、金額、總金額,並依序檢附與債權人主張及請求金額相符之證明文件等。

三、請提出已催告債務人給付符合請求金額之釋明文件影本(如寄發存證信函載明事實理由、各項請求金額、總金額及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正、反面影本等),及債務人收受後之覆函。

四、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整,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5 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5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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