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促字第8695號
- 債 權 人
- 世博科技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家聖
- 非訟代理人
- 孫慧芳律師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黃柏園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黃柏園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依聲證3所示,債務人承認積欠世博國際商務法律事務所新台幣(下同)459,149元,然依聲證4之存證信函、債權讓與協議書所載世博國際商務法律事務所讓與債權人之金額為62,200元,故請債權人具狀敘明請求債務人給付459,149元之依據為何?並請提出足資認定之釋明文件;請求金額若有誤,併請更正。
三、請提出債權人聲證4之001413號存證信函內容中所稱⑴附件一-明細乙份及⑵附件二-111年7月1日之債權讓與協議書乙份。
四、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整,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