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促字第8985號
- 債權人
- 彭益慶即益慶企業社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范佐華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下同)500元。
二、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兩件。
三、債務人范佐華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四、債權人主張債務人違反兩造貸款委託書第六條約定「無效拒絕依約履行其協力義務」應給付200,000元之違約金,應具狀說明:
1、具狀具體說明「債務人拒絕履行其協力義務」之具體情事為何?
2、若確有上開情事,應同時說明係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所致。以上1、2兩點,應同時檢具足資認定之釋明文件。
五、催告函及回執(載明事實、理由、請求返還金額、依據等)。
六、債務人公司收受前項催告函後之「覆函」。
七、如台端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