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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促字第8985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9 月 30 日

法官張金柱

債權人
彭益慶即益慶企業社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范佐華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補繳聲請費新台幣(下同)500元、提出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兩件、債務人范佐華之最新戶籍謄本、催告函及回執(載明事實、理由、請求返還金額、依據等)、債務人公司收受前項催告函後之「覆函」、債權人主張債務人違反兩造貸款委託書第六條約定「無效拒絕依約履行其協力義務」應給付200,000元之違約金,未具狀說明:1、具狀具體說明「債務人拒絕履行其協力義務」之具體情事為何?2、若確有上開情事,應同時說明係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所致。以上1、2兩點,應同時檢具足資認定之釋明文件,經本院民國111年8月8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1年8月16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法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30  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30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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