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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促字第9132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8 月 11 日

法官張金柱

債權人
橋旺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檉杰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陳建宏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債務人陳建宏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三、經債務人簽章確認系爭工作物之估價單或報價單或債務人簽章之訂購單(須載明工作物之品名、項目或名稱、單價、數量、金額、總金額等)。

四、與請求金額相符之發票、請款單。

五、經債務人簽章確認已受領系爭工作物全部之送貨單或銷貨單。

六、經債務人簽章確認系爭工作物已完工且經驗收合格之書面證明書或類此文件。

七、催告函及回執(載明事實、理由、請求返還金額)。

八、債務人收受前項催告函後之「覆函」。

九、如台端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1 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1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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