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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促字第9132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9 月 30 日

法官張金柱

債權人
橋旺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檉杰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陳建宏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提出債務人陳建宏之最新戶籍謄本、經債務人簽章確認系爭工作物之估價單或報價單或債務人簽章之訂購單(須載明工作物之品名、項目或名稱、單價、數量、金額、總金額等)、與請求金額相符之發票、請款單、經債務人簽章確認已受領系爭工作物全部之送貨單或銷貨單、經債務人簽章確認系爭工作物已完工且經驗收合格之書面證明書或類此文件、催告函及回執(載明事實、理由、請求返還金額)、債務人收受前項催告函後之「覆函」,經本院民國111年8月11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1年8月22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法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30  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30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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