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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促字第933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2 月 07 日

法官張金柱

債權人
集橙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鴻霖
債權人
美集思開發設計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鴻霖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棋苓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權人集橙國際有限公司、美集思開發設計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請提出債務人棋苓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棋苓公司)之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三、請提出民國110年3月9日債權人美集思開發設計股份有限公司與債務人棋苓公司簽訂之電子腳鐐設計合約書(影本即可,但須整份)。

四、請提出110年3月12日債權人集橙國際有限公司與債務人棋苓公司簽訂之電子腳鐐模具及生產合約書(影本即可,但須整份)。

五、請更正聲明:債權人集橙國際有限公司、美集思開發設計股份有限公司為各自獨立之公司,且分別與債務人公司簽約,分別出貨,其請求為可分之債,不得合併請求,應分別列明各自請求金額若干?並各自提出與請求金額相符足資認定之證明文件。

六、請具狀敘明:債權人集橙國際有限公司、美集思開發設計股份有限公司為各自獨立之公司,且分別與債務人公司簽約,分別出貨,有契約書及出貨單可稽,為何兩家公司全部請款金額全部歸由債權人美集思開發設計股份有限公司開立請款發票?應分別提出各自與(更正後分列之)請求金額相符之請款發票,俾憑審核。

七、如台端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7 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7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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