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促字第933號
- 債權人
- 集橙國際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廖鴻霖
- 債權人
- 美集思開發設計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廖鴻霖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棋苓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權人美集思開發設計股份有限公司部分:
1、應依兩造系爭腳鐐設計合約第2條第2項付款方式及第3項驗收條件之約定,提出經債務人公司簽章確認已驗收合格之釋明文件。
2、請提出催告函及回執(載明事實、理由、請求返還金額)。
二、債權人集橙國際有限公司部分:
1、請依兩造系爭模具開發及生產合約第第2條第乙項付款方式及丙項驗收條件之約定,提出經債務人公司簽章確認已驗收合格之釋明文件。
2、電子腳鐐118組及FPC軟板背膠重工暨二次成型無埋射錶帶部分,應提出經債務人公司簽章確認已驗收合格之釋明文件(載明各項目、單價、數量、總金額)。
3、請提出催告函及回執(載明事實、理由、請求返還金額)。
4、請求金額新台幣597,198元,應提出債權金額明細表(載明項目、金額、相符之發票號碼、總金額等)。
三、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