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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催字第59號

公示催告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4 月 25 日

法官張金柱

聲請人
合晟開發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祥芳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經核聲請人未補正掛失止付通知書「正本」,經本院民國111年4月8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1年4月15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法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5  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5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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