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全字第285號
- 抗告人
- 台灣大隱投資控股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吟媚
- 相對人
- 金鴻醫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相對人
- 啓航參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樹民
- 相對人
- 林志六
- 相對人
- 銀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廖建發
- 相對人
- 普生股份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林宗慶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定暫時狀態之假處分事件,對於民國112年1月12日本院111年度全字第285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伍日內,補繳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抗告。
理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抗告有應繳而未繳裁判費者,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者,即為抗告不合法,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95 條之1 準用同法第442 條第2 項定有明文。
二、查抗告人對本院於民國112年1月12日之111年度全字第285號裁定提起抗告,惟抗告人迄未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爰依首揭規定命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抗告人如逾限未補正,即認抗告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