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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再字第2號

返還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8 月 19 日

法官許自瑋

再審原告
彰顯農工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仁演
再審被告
龍緗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正發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訴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再審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再審之訴不合程式,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505條準用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又參同法第77條之17第1項規定,提起再審之訴,應按起訴法院之審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及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再審原告起訴未繳納足額之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 年7月6日裁定限期命再審原告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11年7月14日送達再審原告,再審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此有送達證書、繳費資料明細、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附卷可憑,其再審之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自瑋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吳光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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