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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專調字第173號

給付薪資等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9 月 26 日

法官林常智

抗告人
大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見發
相對人
陳百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11年9月7日裁定提起抗告,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叁日內,補繳抗告費用新臺幣壹仟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

理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 元,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抗告有應繳而未繳裁判費者,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者,即為抗告不合法,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95 條之1 準用同法第442 條第2 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抗告人就本院於民國111年9月7日所為裁定提起抗告,然未繳納抗告程序裁判費用1,000 元,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6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林常智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石幸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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