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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專調字第35號

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3 月 28 日

法官姚葦嵐

聲請人
全宏昌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昌哲
相對人
朱素妹

吳家珍

吳錦順

吳正安

吳逸錚 住○○市○○區○○路0段0000巷00○

0號

上列當事人間之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3月1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主文欄關於如附表所示「更正前」欄之記載,應更正為如附表所示「更正後」欄所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此規定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 條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8  日

民事勞動法庭 法 官 姚葦嵐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賴昱廷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更正前         更正後 主文欄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翌日起五日內,補正本件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及請求權之基礎,逾期不補正,即裁定駁回其調解之聲請。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翌日起五日內,補正本件應受調解事項之聲明及請求權之基礎,逾期不補正,即裁定駁回其調解之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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