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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小字第39號

給付工資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0 月 21 日

法官游璧庄

原告
洪文描
被告
王柏竑即宇駿裝潢工程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9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11年11月18日上午11時15分,在本院第40法庭進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遲誤言詞辯論期日,於本件言詞辯論終結後始告知遲誤之原因,並表示原告並非被告之員工,兩造間並無僱傭關係,有111年10月4日被告陳報狀1份在卷可查(見本院卷第14頁),故本件因尚有上開待證事實尚須調查之處,自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揭法條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游璧庄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張琬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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