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訴字第79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廖永鉅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岩美開發建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12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618,24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51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1年度勞訴字第79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岩美開發建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12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618,24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51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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