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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11369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0 月 28 日

債權人
余永𡩋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鼎立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五百零八條至第五百十一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3款、第2項、第513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0月5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提出債務人鼎立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資料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提出對債務人請求釋明文件影本、提出「債權人」最新戶籍謄本,該裁定已於111年10月19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債權人於111年10月24日具狀補正,仍未提出任何足以釋明其請求之原因事實為真實或其他可供法院即時調查之證據,揆諸首揭規定,本件聲請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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