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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11442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1 月 17 日

債權人
銳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孫芳正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睿宇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民國111年10月12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提出債務人公司登記事項資料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該裁定已於111年10月21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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