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12821號
- 債權人
- 陳睿晨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豐達冷氣有限公司、顧哲銘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表明台端係與豐達冷氣有限公司或顧哲銘購買冷氣,並提出相關釋明文件影本。
二、提出債務人豐達冷氣有限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資料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提出債務人顧哲銘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