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68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2 月 24 日
- 當事人雷天溫斯頓電池有限公司、Battery Limited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1682號 債 權 人 雷天溫斯頓電池有限公司(Thunder Sky WinstonBattery Limited) 法定代理人 陳榮斌 非訟代理人 謝宗穎律師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華德動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提出債務人公司登記事項資料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4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574 人 正在學習
NT$4,490
NT$13,800
省 $9,31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