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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5491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7 月 22 日

異議人
金信榮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陳國榮

劉佳儀(原名:劉寶秀)

陳國照

陳國基

陳鍾久妹

上列異議人即債務人與債權人三莊金屬有限公司間支付命令事件,異議人即債務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請提出異議人金信榮企業有限公司於異議狀底蓋印公司大小章之異議狀。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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