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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6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2 月 08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6號
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非訟代理人
吳幸蘭
債 務 人
大馬機械工程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陳友釧
債 務 人
吳志強
黃雅芳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下同)參佰參拾伍萬壹仟零陸拾玖元,暨如聲請狀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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